关于印发《阜新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 2023-03-06 浏览量:263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于影 文字大小:

阜科发〔2023〕2号

局内各科室、产业技术创新推广中心: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阜新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新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暂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单》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20233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338号)及《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阜政办发〔202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文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且在名称上含有“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规定、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行政征收;

(六)行政检查;

(七)证明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以市科技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规划科负责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二)提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单;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稿及电子文本;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依据;

(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五)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畏证明等内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九)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以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审核,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审核。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单


文件名称

 

起草科室

 

联系人及电话

 

起草科室初审:

起草科室分管领导复核:

政策法规科意见:

 

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1.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2.提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单;

3.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电子文本;

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依据正式文本;

5.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6.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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