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07 浏览量:22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文化,提升全民创业能力和质量,打造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创业主体,建立完善的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创业信息、创业平台、创业服务和创业成果共享,形成具有阜新特色的全民创业格局。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到2011年末,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以及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要全部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为全市城乡20万人提供各类创业服务,扶持5万人创业成功,带动就业15万人。
2.以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为主,至少对4000人开展创业能力培训,确保培训合格率在95%以上,经后续跟踪服务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60%以上。
3.实名制新增扶持创业带头人1000人、带动就业6000人,涌现出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创业领军人物。
4.2010年、2011年两年累计新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比2009年底增加5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达95%以上。
5.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6.创业孵化基地完成率达到100%,孵化创业企业150户,带动就业3000人。
7.评估、推介创业项目200个。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第一季度)。制定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出台创业扶持政策,召开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在全市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第二季度至2011年第三季度)。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筹措创建工作经费,逐项分解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创建任务。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评估,全面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并通过省评估验收。按照省对通过验收后的创业型城市提出的创建工作新要求和新标准,结合阜新实际,制订新一轮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市政府成立阜新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创建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长潘利国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忠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周久才,副市长黄之峰,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市审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民银行、阜新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和市就业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健全创业服务工作机构,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四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各级创业服务窗口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评估等服务。
(二)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创业政策扶持要突出重点。在人群划分上,注重抓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支持和鼓励外来人员创业;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支持创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2.简化审批程序。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政府确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3.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地方减免项目。
4.解决创业场地。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创业用地的保障工作,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县区要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开发区、高新区要留有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作为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租、廉租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实借款人身份及还贷情况给予贷款贴息。阜新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给予税费优惠。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鼓励棚户区回迁居民、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的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7.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实行创业补贴。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对新增创业带头人、入驻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初创企业,创业型社区扶持的初创企业及政府扶持的百家自主创业基地给予岗位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9.增加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创业的资金投入,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据实给予补助。建立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到2010年年底前,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10.强化创业保护。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建立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顺应我市产业结构提升、经济转型发展需求,全面提升创业实训能力,将创业培训与普惠制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阳光培训和职业学校开展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等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作用,及时解决企业初创阶段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对市、县(区)政府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其正常运行费用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逐渐培育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认真检查,严格考核。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单位要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等制度,认真抓好本单位考核、检查、评定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创业政策、提供创业服务。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创业典型,以典型带动创业,以活动促进创业,促进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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