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22-07-01 浏览量:544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工作部署,切实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阜新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努力创建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市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创建“平安阜新”为载体,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阜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围绕新能源、绿色食品、高端装备、精细化工“四个优势产业”,围绕“专精特新”“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优势企业中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对象,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安全、周边环境安全,着力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立体化、智能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打防并重。健全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范体系,夯实防范基础,防患于未然,保持对影响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和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实现预防与打击的有机统一。

  职责明晰、突出重点。健全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突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强化重点保护,落实重点防范措施。

  联防联控、确保安全。健全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作体系,优势资源互补,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企事业单位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人力防范规范化建设。

  1.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将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治安保卫单位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确保全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经营、教学和科研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要在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制定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保卫人员要接受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不断提升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

  3.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自身保卫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规定定期开展防盗抢、防破坏、防暴恐等实战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细化应对措施,规范处置流程,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4.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物建情报信息员,按规范建立信息员档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围绕影响单位安全稳定的各类风险因素,建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特点和防范对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收集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鼓励企业单位落实和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单位一线职工标准,为保卫人员发放相应的补助或津贴,对通过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评定的保卫人员,按照等级标准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加强物理实体防范标准化建设。

  6.水电油气热、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文物系统博物馆、军工产品储存库、城市公共交通、寄递企业、收费营业场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防护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将物防设施需求与整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7.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拦的住、护的严”工作原则,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保障物防建设资金投入,全力确保围墙、铁丝网、防盗门、护栏、锁具、保险柜等“硬隔离”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可靠。

  8.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配备防暴棍、盾牌、头盔、钢叉、防割手套、强光手电、对讲机、防毒(烟)面罩等装备,用于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和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技术防范智能化建设。

  9.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交通工具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和公共交通工具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视频监控设备和图像保存期限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监控视频、图像要清晰可辨,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反恐重点单位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规定与公安机关联网。

  10.水电油气热、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文物系统博物馆、军工产品储存库、城市公共交通、寄递企业、收费营业场所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加油气站、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设置一键式报警装置和双向语音对讲通讯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11.按要求配备相应规格的备用电源,确保在市电断停时,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技防设施正常工作。

  12.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加强内部和外来人员登记、身份查验、车牌识别等前端感知设备建设和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并将采集信息数据接入公安数据网络。

  13.公共交通、寄递、物流单位要按规定建立运营车辆轨迹管理系统,其中寄递、物流单位还要按规定建立本单位业务数据储存管理系统。加油站要按规定建立使用散装汽油实名制销售系统,系统数据接入公安数据网络。

  (四)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建设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保安全、生态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14.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人防建设方面: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5.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物防和技防的具体建设标准:

  供水行业:按照《辽宁省城镇供水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2014)标准执行。

  电力企业:按照《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089-2013)标准执行。

  加油(气)站:按照《辽宁省经营性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2015)标准执行。

  燃气企业:按照《辽宁省燃气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2014)标准执行。

  军工行业:《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1992)标准执行。

  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2002)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2021)标准执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按照《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标准执行。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按照《辽宁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2015)标准执行。

  收费性营业场所:按照《辽宁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2014)标准执行。

  寄递行业:按照《辽宁省寄递渠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21)标准执行。

  其他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范的物防和技防建设,坚持“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应行业规范要求进行。

  三、工作机制

  1.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共保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矛盾化解、隐患整改、联合执法、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工作,全面构建“联管、联调、联控、联治”的工作格局。市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阜新银保监分局等对行业系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治安保卫重点企事业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2.联合打击整治机制。针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行业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医院、军工、公共交通等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合打击整治机制,为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发展、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保障。

  3.联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案(事)件,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平安创建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创建、分级评比、动态升降”的平安单位创建管理机制,压实工作职责和任务。以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服务中心和大型企业为重点,建立完善满足企业需求的驻企警务工作站和专职民警派驻的警企联动工作机制。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支持,确保建设和派驻工作规范有效。

  5.培训考核奖励机制。公安机关要对企业事业单位保卫人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情报信息员等,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轮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6.意外伤亡保险机制。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职责

  1.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共同责任人。责任人要按规定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提供单位治安保卫相关信息和数据。

  2.公安机关要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指导、监督范围,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开展重要部位、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安全背景审查。协调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依托公安“大数据”建立完善分析、预警、研判一体化的“智慧内保”“智慧公交”等管理系统。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化解矛盾纠纷。

  4.文旅广电、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文博单位、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周边秩序整治,积极预防涉及文物安全和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运营和医疗秩序。

  5.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物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长途客运实名制,零担货运受理环节抽检抽查、托运人实名制、托运物品登记和信息留存等制度。

  6.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寄递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从严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100%”,密切掌握各类涉及安全稳定的动态信息,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7.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单位严格履行散装汽油实名制购销管理制度,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加气站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

  8.银保监、证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单位及其营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按照相关标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抢案件的发生。

  9.对行业、系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要求,最大限度帮助单位整改内部各类治安隐患,解决单位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健康发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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