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2]第204号

日期: 2022-04-21 浏览量:96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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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影  

住所: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我局于20223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2324日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2]第2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考《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关于补充修订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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