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环罚〔2022〕23号

日期: 2022-04-20 浏览量:115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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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4837357B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朋业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22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装卸过程未采取封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关规定

我局于20223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和《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按照修正后的处罚计算方式,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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