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3-15 浏览量:95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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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铁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足额清缴“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未完成履约75954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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