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7 浏览量:107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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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魏学武
地址:彰武县哈尔套镇本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2]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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