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23 浏览量:23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晏东华
身份证号码:43062197407298071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塘沙村34号
厂区地址:新邱区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畜禽粪便露天堆存,堆存场地无防渗、防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阜环责改字[2021]4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1]411号),罚款1200元。
2021年8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厂区内仍然存在畜禽粪便露天堆存,堆存场地无防渗、防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4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2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36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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