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22 浏览量:15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佳男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02154906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建华村小马丈房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佳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彰环罚告字【2021】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企业经济承受度属于中型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按照修正后的处罚计算方式,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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