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环罚〔2021〕55号)

日期: 2021-12-22 浏览量:15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彰武县佳男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02154906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建华村小马丈房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佳男  

我局执法人员202110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企业经济承受度属于型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按照修正后的处罚计算方式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二二十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