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20 浏览量:12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力昌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贺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70457392P
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赵大把营子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第31号)及2021年11月17日《送达证》证据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二)、罚款84,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