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07 浏览量:19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宁鹏飞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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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彰武县平安镇马家村孟家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鹏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11月19日已是送达《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彰环罚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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