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环罚〔2021〕31号)

日期: 2021-12-07 浏览量:11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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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彰武县平安镇马家村孟家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鹏

我局于2021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19日已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彰环罚告字2021〕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企业为小型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按照修正后的处罚计算方式,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标准(20万元),按最低标准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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