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第223号)

日期: 2021-11-29 浏览量:6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汉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94827768J

地址: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赵敏光

电话:0418-8824349

地址:阜蒙县人民大街53号

邮政编码:123100

特此告知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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