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第222号)

日期: 2021-11-29 浏览量:7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市鹏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KCUC8R

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176号

经查,你(单位)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维辽宁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焚烧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赵敏光

电话:0418-8824349

地址:阜蒙县人民大街53号

邮政编码:123100

特此告知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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