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1]第222号)

日期: 2021-11-29 浏览量:10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市鹏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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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运维的辽宁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焚烧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烟尘仪激光头发射器夹角过大,零点校准镜片干扰烟尘仪的正常测量,未按要求开展校验工作。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 10月9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 月9 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第222号)及2021年10 月9 日《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银行(账号:2100169782405000687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 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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