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1-25 浏览量:13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开发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彭晓飞:
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XXXXXX5232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2-508
职务:阜新盟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对你个人处以行政罚款5.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帐号: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开户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 号:1201100000608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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