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1-24 浏览量:15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李立:
身份证号:21092119XXXXXX8413
电 话:18241808445
住 所:阜蒙县于寺镇平安地村下杖子34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镇海成养殖场承包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并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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