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环罚〔2021〕17 号)

日期: 2021-09-01 浏览量:8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华荣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5709059018     

地址:彰武县兴工路1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荣华民       

我局于 2021  7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内滚漆工序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8  2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企业为小型企业,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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