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1]第18号)

日期: 2021-09-17 浏览量:7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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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宝嘉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国华乡前进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8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16日《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18号)及2021年8

18日《送达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参考《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十万元人民币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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