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1]501号)

日期: 2021-10-14 浏览量:28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皮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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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园产业基地

阜新皮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总排口排水进行采样。根据辽宁省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的排放浓度为90.2mg/L(氨氮排放标准值为30 mg/L),超标2.006倍,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阜环监技2021-003号)及相关图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5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年3月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及证据,并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后,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后,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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