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3-23 浏览量:8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
统一编号:阜环当罚字〔2021〕第001号
海州区隋朝环保再生能源加工厂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因 新建废旧塑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海州区隋朝环保再生能源加工厂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表示认可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三佰玖拾捌元整(大写)。¥:398元。缴款方式: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号: 12011000006083 户名: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902MA0YQWRQ1U
联系地址: 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村 电话: 17704182255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2021年3月16日
………………………… (加盖行政执法主体骑缝章)……………………………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阜环当罚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海州区隋朝环保再生能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902MA0YQWRQ1U
法定代表人姓名: 隋换一 地址: 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村
你(单位)于 2021 年 1月 5日,因新建废旧塑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三佰玖拾捌元整(大写)。 ¥: 398元
缴纳罚款方式: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号: 12011000006083 户名: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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