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5-18 浏览量:66 来源: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东六镇富源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701889260A
地址:彰武县东六镇西南山村
我局分别于2021年5月5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和《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按照修正后的处罚计算方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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