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3-30 浏览量:114 来源: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孙长敏养鸡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长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9220932040441
地址:彰武县东六镇长沟沿村八组赵家12号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和《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已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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