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05 浏览量:8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东瓦村第二砖厂
投资人:董玉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X04166024D
地址:海州区韩家店镇东瓦村
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东瓦村第二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原料露天堆放未苫盖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 2020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图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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