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环罚字[2021]408号)

日期: 2021-06-03 浏览量:11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阜新磐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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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华

地址: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混凝土拌合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4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混凝土拌合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罚款10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混凝土拌合项目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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