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环罚字 [2021] 602号)

日期: 2021-06-02 浏览量:6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阜新畜畜鑫旺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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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阜新高新园区华东镇原市农场三队地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丽

我局20214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51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帐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

开户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号:12011000006083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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