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6-02 浏览量:6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畜畜鑫旺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0900MA0YDPW6XX
地址: 阜新高新园区华东镇原市农场三队地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丽
我局于2021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帐号: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开户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 号:1201100000608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