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1]第14号)

日期: 2021-05-21 浏览量:61 来源: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路路通碎石厂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1MA0YAX3YX7

     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福兴地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1]第14号)及2021年5月17日《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拟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对该企业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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