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1]504-1号)

日期: 2021-07-19 浏览量:11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辽宁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5MA0XUFLF81

辽宁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日处理50吨一般固废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50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9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