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1]604号)

日期: 2021-07-30 浏览量:13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阜新市细河区华东水泥制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8419707XH

地址:阜新市高新区规划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玉明

我局于2021618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175向你单位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帐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

开户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号:1201100000608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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