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7-30 浏览量:13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细河区华东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8419707XH
地址:阜新市高新区规划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玉明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向你单位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帐号: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开户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 号:1201100000608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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