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1]110号)

日期: 2021-06-09 浏览量:11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阜新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12155443XA

地址:海州区创业路2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产过程中污水处理站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图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1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21年6月1日召开合议会,对该公司申辩理由进行合议,经合议对该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5.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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