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1-02-10 浏览量:61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1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1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1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16、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17、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18、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19、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20、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

  2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22、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

  23、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24、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5、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2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稽查科、登记注册指导与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信用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质量发展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标准计量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科技财务科(智慧监管指挥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食品安全协调科(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2、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2719.20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005.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005.56万元,主要原因是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不再纳入我单位预算计划。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067.1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0.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41.57万元,新增项目支出20.00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9.2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9.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9.20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加0.27万元。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行经费预算为392.2万元。

  (四)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预算为40万元。

  (五)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合计16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台,执法执勤用车11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台;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

  (六)我单位已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七)我单位今年新增项目预算支出,项目名称为市场监督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用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预计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监管对象满意度大于80%,公共服务满意度大于9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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