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统计 护航人口普查

日期: 2020-12-25 浏览量:152 来源:阜新市统计局综合统计执法监督科 文字大小:

阜蒙县统计局局长 郝咨询

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我国人口发展进入关键期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战决胜阶段,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这样的特殊重要时期,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与历次人口普查相比,又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人口普查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准确把握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为科学制定“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真实准确详实的普查数据是一切政策制定的源头,只有出真数,国家才能出实策。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真实普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夯实工作责任,狠抓关键环节,扎实做好入户登记工作,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全面落实普查保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精神,全力完成好各项普查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围绕“一个中心工作”。把严格依法普查作为我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依法普查意识,切实以统计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准则和行动指南,真正把普查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都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做到把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严守“两大法律法规”。 2010年5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6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6月1日施行。《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人口普查对象需要履行的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一是以加强普查法制宣传为重点。利用“统计开放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活动契机,广泛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以加强普查执法检查为重点。在普查推进过程中,通过督查、质量抽查等形式加大普查执法检查。严禁出现未按照《第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要求开展普查的行为,切实保证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并对在普查中所悉知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三是以严厉处罚普查违纪违法行为为重点。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让违法者真正付出高额的成本,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检举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对于查实的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严格依法予以惩处。积极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督。

签发:吴晓民  审核:赵鹏  来源:梁金红  责任编辑:牟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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