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09 浏览量:348 来源:辽宁日报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4月7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沈阳市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赵雷作新闻发布。
为了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
开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的条件要求为:符合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国,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在增设电梯交费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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