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简本)

日期: 2019-05-13 浏览量:302 文字大小: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4.2
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要立足地方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扑救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1.4.3
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一旦发生火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兵扑救,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1.4.4
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要力量,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作用,实现打、清、守力量的科学配置,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
1.4.5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阜新军分区:在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沈阳军区战备值班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
      
武警阜新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和现场救援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政府新闻办: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新闻通稿,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发布事宜。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重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中、小学校学生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
       
市民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工作和死亡人员尸体安置。
      
市财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应从资金上予以保障。
      
市交通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
       
市畜牧兽医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火灾的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的安全。
      
市服务业委: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命令,及时筹备、调运灭火人员所需的食品,保证扑火现场生活给养供应。
      
市卫生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法院、市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与林业部门协作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投入案件侦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2.2.1
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时,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适当调整指挥层级。跨县区界的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
2.2.2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组建扑火前线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
2.2.3
扑火前指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办公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当同一地区发生多起火灾,或者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2.2.4
扑火前指由当地政府领导、参战部队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扑火前指总指挥: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
     
扑火前指总调度长: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
      
市扑火前指下设指挥组、综合材料组、力量调配组、火情侦察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火案调查组、气象服务组、救护安置组、扑火督察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如下:
1)扑救指挥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军分区、武警阜新支队、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火场情况,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2)综合材料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扑火前指的文秘工作,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
3)力量调配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军分区、武警阜新支队、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协调落实铁路、公路运输等事宜。
4)火情侦察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侦察,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
5)宣传报道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   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
7)火案调查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8)气象服务组:由市气象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9)救护安置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0)扑火督察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督办各项扑火任务的落实情况。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涉险地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做好扑火物资和各项扑火准备工作,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和终止。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调指挥扑救工作,必要时调整指挥层级;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应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参与扑救。在扑火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未经过培训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当地政府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4.2.7 
发布信息
4.2.8 
火场清理
4.2.9 
应急结束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4.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分析和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2)根据需要跨县区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由市林业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4.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跨县区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工作。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4.3.3.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成立市扑火前指,直接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专家组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跨县区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参加扑救。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及各项保障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由市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4.3.4.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将率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成立市扑火前指。必要时,商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调派专业扑火力量跨区域支援扑火,并同意安排部署增员队伍的扑火任务。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4)市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及时对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蓄积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 行调查和评估,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公室。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总结。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区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地县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县区如果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其他县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三梯队。
6.2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3 
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积极保障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由林业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天气预警;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视频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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