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简本)

日期: 2019-06-12 浏览量:258 文字大小:

 

1 总则
   l.l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l.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职责
       2.1.1
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畜牧兽医局、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市自来水总公司、阜新军分区、阜新武警支队、阜新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和组织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阜新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参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建议应急响应级别;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2.1.3
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并参加指挥。
     2.2
部门职责
       2.2.1
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险情灾情信息的接收、分析、汇总和上报,根据需要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并督促检查;负责将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2.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2.3
紧急抢险救灾
       
阜新军分区和阜新武警支队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政府动员灾区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和阜新供电公司等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城市公用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2.4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全市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提供卫生技术支持。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经信委、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2.2.5
治安、交通和通信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2.2.6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市农委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2.2.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l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l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相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三查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认真开展三查(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遇有险情时,要及时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
防灾明白卡发放
       
县级、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3.3.2
速报内容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1.1
响应主体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在省政府领导下,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1.2
响应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进行速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救灾工作,指挥灾区救灾应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请求紧急支援;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工作建议,并指导县区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5.1.1”“5.1.2”的规定执行。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3.1
响应主体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3.2
响应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进行速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政府可请求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应急分队,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险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及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应急成员单位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区,抢救伤员,搜寻失踪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1
响应主体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4.2
响应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进行速报。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应急防治工作在事发地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委、交通、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可请求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应急资金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应急物资 
       
各县区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6.4
应急通信 
       
各职能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信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理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
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6
宣传与演练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相关程序依法执行。
       6.8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应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更新 
8
奖惩与责任
      8.l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阜政办发〔200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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