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8-10-12 浏览量:304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文字大小:

阜科发〔2018〕7号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金融发展局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辽知发【2016】18号)文件精神,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委托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与银行合作,为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为运作原则。风险补偿基金规模12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800万元。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成立“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基金运作的领导机构。基金管委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

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议确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确定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

(四)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五)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备案与审核;

(六)审议补偿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七)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八)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建立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名单,对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3、负责指导企业完成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手续;

4、跟踪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

5、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工作。

基金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划拨,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开展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指导风险补偿基金投资运作并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监管。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总体安排,提出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参与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总体安排,提出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需求,参与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本细则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经办管理运营。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安全运行,负责该基金日常周转经营,配合基金管委会初选合作银行、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存储风险补偿基金专款专用。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的日常财务收支、统计报表等核算管理。

(三)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申请,初选立项、审定核实支持对象、准入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办理贷款项目手续。

(四)会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合作银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会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五)会同合作银行按要求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和季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会同合作银行完成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二)与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提供不低于基金总额10倍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负责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自行审核、调查、审批,办理贷款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三)对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金管委会干预;

(四)依法和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监督反馈企业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根据基金管委会确认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合作银行负责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核算账户、专用风险补偿账户。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扶持企业的条件:

(一)阜新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要求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创新型企业优先支持。

(二)企业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出质的知识产权产权关系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产业化能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独立实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专利权设质的,出质的专利权应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且已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并涉及出质人的主营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思路,与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协商,采用“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风险补偿基金+银行”等运作模式。风险补偿基金可用于补贴购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专利执行险和担保费用。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质押的金额提供风险补偿,对于组合质押则要明确专利的质押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企业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核定适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原则上中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2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报工作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和合作银行共同组织实施。扶持项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推荐,基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认定,合作银行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推荐材料开展合作银行审贷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具体申办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情况、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贷款企业担保方式调查。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前期调查,担保方式及担保企业调查。形成报告材料。

(三)知识产权评估。委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调查合格的企业出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四)评审发放贷款。金管理人、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向合作银行出具目标客户审批情况通知书。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审贷通过后,办理相关质押贷款手续。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核算专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增信和出现代偿时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5年内不得给予该企业发放本基金贷款。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基金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五)企业法人和出资人有其他违反法律和道德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比例不超过40%,具体承担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在具体合作合同中协商确认。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借款企业贷款逾期3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基金管理人确认列入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理人核实,书面报送基金管委会。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在60天内按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将基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管委会先行代偿的基金退还到基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贷款条件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收益可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知识产权评估补贴、专利保险补贴及质押担保费用等相关业务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项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基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要及时反映损帐和债权追索情况,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偿比例及时返还补偿基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基金贷款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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