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8-01-31 浏览量:618 来源: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2、参与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和睦和谐。
  3、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地区重大庆典活动。
  4、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5、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6、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7、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8、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9、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10、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涉外事务。
  11、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民族科和宗教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
  2、阜新市宗教团体联络办公室。

二、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市民委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收支总预算179.52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减少44.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44.2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7.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54.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74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4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25万元增加了0.2万元,上升幅度为8%,上升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定额标准增加,财政不再代缴车辆保险费。
  (三)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15万元。
  (四)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中车辆数合计为1辆,为一般公务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为0台(套)。
  (六)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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