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8-02-22 浏览量:43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市燃气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意见。
  一、建立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
  (一)按照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相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建立属地主管、行业监管、部门联管的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分工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1.各县区政府认真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监管和燃气用户的日常监管。
  2.市住建委作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督查城镇燃气项目"三同时"工作,并受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4.市发改委负责输气管网项目的审核和核准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城市燃气民用价格制定。
  5.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负责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
  6.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燃气计量监督工作;依法对燃气充装实施许可管理,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殊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燃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和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全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私自倒气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9.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等损害供气设施或者影响供气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查处工作。
  10.市交通局负责市燃气运营单位、燃气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公交、出租车等"油改气"车辆的安全监管。
  11.市环保局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罚。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分工履行相应监管责任。
  (二)按照"谁管属谁负责"原则,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燃气使用监管职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气和后勤保障用气列属生产经营范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管属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所属燃气车辆的安全监管,要做好公交场站等管属区域内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本市餐饮行业管理工作,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自查工作,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等;市工信委负责工业企业的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食堂等场所燃气使用进行安全监管;市卫计委负责管属医院食堂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管属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属地燃气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在推动本区域燃气发展、增强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同时,负责属地居民燃气用户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燃气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行为,清查无证无照瓶装液化气供应网点,负责拆除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设施以及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用户)私搭乱设的各类燃气设施,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四)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是依法承担燃气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日常巡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用户用气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燃气安全到户,并按规定做好用户安全用气检查,确保燃气用户管理全覆盖。
  (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燃气经营市场管理
  (一)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市场管理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供应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实行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贯彻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成〔2014〕167号)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要求,按照行业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燃气行业进行管理,各县区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进行初步审查,报市住建委进行审批,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其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经营许可证。由市住建委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逐级向市住建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二)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经营应当严格依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用户服务和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建设,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查处不安全运营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瓶装燃气经营市场应当合理布局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通过部门与属地政府联动,实行综合整治,打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未经许可跨区域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以及向无证无照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经营行为。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燃气企业信用档案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无法保障燃气稳定供应、擅自转让或出租特许经营权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燃气企业,采取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燃气企业的督查考核,保障燃气市场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三、强化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依法按规划建设燃气工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和"十三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积极发展管道天然气,合理规划液化石油气储罐场、供应站点以及汽车燃气加气站,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规划控制范围不得新建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应当按规定有序布设,留有安全间距,严防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特别是供电、雨水、污水管线相互交叉影响,严防管道燃气泄漏流入雨污水管道,以及燃气管道穿越雨污水箱涵遭受污水、气体的侵蚀。
  (二)严格燃气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源情况,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认真组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实行项目预评价和环境评价制度。严格控制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用户擅自建设内部燃气储罐、LNG气化设施等行为。
  (三)严格燃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燃气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规定。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工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设备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保障设备安装质量。加强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消防工程监督管理及消防专项验收工作,保障消防安全。燃气建设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住建委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保障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分类登记造册不同年限、不同材质的燃气设施,分期委托专业单位检测鉴定,正确评价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有重点地加强易损易坏设施的巡查、监测和监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运行监管,及时纠正运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定安全保护标志,建立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设施保护措施。燃气管理部门要以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场站的监管为核心,整合燃气企业、场站的设备信息、运行信息及监管信息,建立燃气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燃气行业的信息化监管和危险预警,进一步提升燃气管理水平和应急调控能力;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巡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并查处受损燃气设施以及占压、损坏燃气设施等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三)着力清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各县区、各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巡查,防止违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已有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燃气企业联合整治。
  (四)强化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器具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推广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燃气用户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燃气设施由企业负责维护。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五、建立合理的燃气价格结构
  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健全顺价机制,及时调整我市燃气民用价格。建立合理的燃气价格结构,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利用经济手段优化需求和用户结构管理,提高燃气和燃气设施的利用效率。放开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六、强化燃气用户监督管理
  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使用负责。居民用户应当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经常检查燃气设施状况;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用气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燃气设施检查和操作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建立燃气用户分类电子档案,定期入户检查。属地政府应当落实巡查人员分片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以及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及时提交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采取限制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七、落实燃气反恐防范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是反恐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反恐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源头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反恐防范责任制和反恐防范工作制度,制定反恐防范应急预案,落实反恐防范工作各项要求,开展反恐防范工作全员教育,普及反恐防范知识,通过人防、物防和技防,提高反恐防范能力。燃气供储气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规定建立检测、监控系统,确保自动监控检测系统可靠有效运行。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反恐防范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开展反恐防范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八、提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区、各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体制机制,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设应急调峰储备设施,满足保障民用和工商用7天需求的储备要求。要依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结合燃气特点,分级编制燃气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及其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支撑、信息发布等。预案编制应注重实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完善预案修订、备案、评审、升级与更新制度。要结合预案,开展经常性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发生停止供气或燃气事故,应立即汇报并控制事态蔓延或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落实改正措施,吸取事故教训,保障事故调查有序展开,保障事故妥善处理和社会稳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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