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8-03-07 浏览量:32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公文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二)报请市政府审批发文的,应以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应避免直接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切实防止"公文倒流"。
  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由市政府发文的,起草部门也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内容有修改的应作出修改说明,具体报送程序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市政府重要会议讨论通过文件报送程序的通知》(阜政办函〔2017〕51号)执行。
  规范性文件及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牵头部门须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主送相关市直部门。
  (四)公文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应尽快上报,签发日期或印发日期应与报送日期相同。
  二、规范公文拟制
  (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请示类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省直厅局部署工作的发文,由市直对口部门发文落实,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市属高校、企业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需报告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或所属县区向市政府报送。
  三、规范公文格式
  (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
  (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主要负责人签批。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批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并在"附注"中说明原因。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公文应加盖印章,并写明审核领导姓名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三)紧急公文应对文件紧急原因作出说明。除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呈送一般性工作情况报告。
  四、规范交办反馈
  (一)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及时主动说明情况。
  (二)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应附领导同志批示件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交办件。
  (三)阜蒙县、彰武县和新邱区、清河门区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可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其他区和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需由能够说明情况的办公部门人员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紧密的业务部门人员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做好公文报送工作,作为保障政府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
  (三)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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