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日期: 2018-08-27 浏览量:11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促进市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自2009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区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区级财政收入规模的持续扩大,增强了区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省突破辽西北政策的实施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小,影响了省、市对各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调整市与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城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总额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通过扩大区级收入规模、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理顺市与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通过下划市级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实行市与区总额分成,鼓励区级政府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使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2. 兼顾市与区既得利益。将市级财力适当向区倾斜,并保障在各区之间的相对均衡、合理分配,推进市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3. 事权基本稳定。在确保现有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与区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运行平稳。
  4. 简化程序,平稳运行。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财政管理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三、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原体制规定的市级固定收入中的“市区内煤炭(阜矿集团)、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然气、通讯、烟草、公用事业等行业主体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含乡镇部分)等”(以下简称原市级固定收入中的下划收入)和原市区内其他企业缴纳的市级共享的“增值税(14%)、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20%)、城镇土地使用税(30%)、土地增值税(30%)和契税(40%)”(以下简称原市级共享收入)下划到各区,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与区收入范围。将原市级上解省财力下划各区,重新核定区上解省财力比例。市对各区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不含政府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以下简称实行总额分成的区级收入)实行总额分成,由区向市上解财力。
  (一)市与区级收入范围
  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政府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不含开发区、高新区);按规定属于市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含开发区、高新区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按规定属于区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上解财力的确定
  1. 区上解省财力的确定。
  (1)区上解省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17年为基数,按各区调整后的上解省财力数占调整后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和房产税(以下简称“四项税收”)的比重,确定以后年度区上解省财力比例。一区一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公式如下:
  

              某区上解省财力数+原市级上解省财力下划数

 某区上解省财力比例 = ──────────────────────────────

                          某区“四项税收”数+ “四项税收”下划数

  (2)区上解省财力的确定。各区当年“四项税收”数乘以上解省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区应上解省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区上解省财力= 某区“四项税收”数×某区上解省财力比例
  省对各区继续实行上解省财力增量返还政策。
  2.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确定
  (1)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17年为基数,综合考虑原市级下划收入(包括原市级固定收入中的下划收入和原市级共享收入)、原市级上解省财力和实行总额分成的区级收入等因素,确定区上解市财力比例,一区一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公式如下:
                原市级下划收入—原市上解省财力下划数

 某区上解市财力比例 =  ─────────────────────────── ×100 %

                               实行总额分成的区级收入

  (2)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区当年实行总额分成的区级收入乘以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区上解市财力=某区实行总额分成的区级收入×某区上解市财力比例
  (三)市与区支出范围
  此次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是在保证各区既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区的利益格局没有改变,因此,对各区的支出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四、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1. 车船税列入市本级固定收入,影响各区的利益,按照车船税当年完成数乘以各区分享的比例确定,并通过年终结算,由市补助各区。
  2.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2017年多承担的原市级上解省财力数(实际承担数大于原市上解省财力下划数),通过年终结算,由市给予三个区固定数额补助。
  3.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气有限公司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其缴纳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不纳入市与区实行总额分成的区级收入,市本级与新邱区继续按8:2比例分享。市本级分享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由新邱区上解市。
  4、 2018—2020年,以确定的2017年各乡镇财政收入为基数,市对超过收入基数部分的每年增量按定比全部留给乡镇。以后年度再视情况制定继续激励政策。
  5. 支持各区“飞地模式”招商,建立“异地”落户项目税收分享机制。项目引进区与项目落户区(包括现有企业和项目在各区间转移),自项目投产年份起,税收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五年按5:5分成,后五年按4:6分成,十年后全部归属项目落户区。项目引进(转移)区应分享的税收收入,由项目落户区通过年末结算上解市财政,市财政通过年末结算补助项目引进(转移)区。
  五、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要求,采用规范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市与区的分配关系。坚持区域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缩小市与区财力水平的差距,不断提高市与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确保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相应调整市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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