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特色乡镇建设是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53号)精神,规划建设好一批以产业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的特色乡镇(含国有农场、林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乡镇现有产业为基础,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为原则,以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坚持产业定位、壮大乡镇经济、突出特色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产业基础、阜新风情浓厚的特色乡镇,实现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以新理念、新机制、新载体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步伐。

  二、工作目标

  特色乡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十三五”期间,力争规划培育建设市级5个、省级2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乡镇。鼓励和引导县区和乡镇结合实际开展特色乡镇建设,并按照市级标准,制定相对应的建设标准和扶持政策。实现“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目标。

  (一)引领示范一批。重点推荐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发展前景广阔、示范效应显著的乡镇列入省级特色乡镇创建和培育名单,该类乡镇同时享受市级特色乡镇扶持政策。

  (二)创建认定一批。筛选出一批产业、文化、旅游功能融合叠加的特色乡镇列入市级特色乡镇创建名单,通过3—5年的扶持培育,经验收通过后,可命名为市级特色乡镇。

  (三)培育预备一批。对基本条件与省、市级特色乡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乡镇,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扶持政策,作为县区级特色乡镇进行培育,待发展壮大后再视情况申请认定为省、市级特色乡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有效对接,实现多规融合。强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考虑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国土空间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各项工作通盘考虑、方向一致、重点聚焦。

  (二)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协调、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特色乡镇建设的第一理念,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做好整体规划和形象设计,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要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升级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

  (三)坚持梯次发展。按照因地制宜、梯次推进、上下联动、分级管理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特色乡镇建设。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乡镇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建设,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纳入市级监测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各县区和乡镇要结合实际,开展本级特色乡镇建设工作,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建设格局和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企业主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地位,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特色乡镇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特色乡镇建设。把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作为工作着力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努力营造扶商、安商、惠商的良好环境。

  (五)坚持多元融合。特色乡镇要充分结合本地特质,找准产业定位,科学进行规划,深入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形成“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

  四、明确责任

  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是特色乡镇建设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特色乡镇建设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区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和严格的责任体系。

特色乡镇要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既要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配置、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引导和保障能力。

  五、重点任务

  (一)明确特色乡镇培育方向。依托现有产业,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的乡镇,培育创建玛瑙小镇、温泉小镇、旅游小镇、皮草之乡、根(木)雕小镇等乡村旅游型、历史文化型、民族特色型、现代农业型、生态宜居型等特色乡镇。推进创建种类不拘一格的特色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市级特色乡镇(村)信息平台,对有价值、有特色的乡镇(村)争取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名录。(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委、市文广新局等)

  (二)建设旅游型特色乡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推动制定建设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整合资金,吸纳人才,开展方案论证和评审,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实施建设,不断完善和调整、丰富特色乡镇旅游内容。(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旅游委;配合单位:市民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等)

  (三)建设历史文化型特色乡镇。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现地方特色,收集整理历史资料,确定发展方向,开展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修缮,盘活现有古迹历史,组织考古发掘,实施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和展示,引导和培训村民提高历史文化保护意识,组织撰写历史资料,延续历史文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广新局)

  (四)建设民族特色型特色乡镇。做好调查论证,遴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良好、民族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新型城镇化发展潜力较大的少数民族特色乡镇,依托自身特点和实际,进行整体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照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发展壮大民族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团结创建“五位一体”的模式,进行重点保护和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等)

  (五)建设现代农业型特色乡镇。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相关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种植产业,开展环保农业建设,推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发扬传统农副产品制作工艺,创新传统农副产品生产,培育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宣传、推销绿色特色农副产品。抓好认养农业试点,发展特色农业种植,增加乡村聚集能力,吸引游客消费,增加农民收入。(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委;配合单位:市旅游委、市供销社等)

  (六)建设生态宜居型特色乡镇。抓好以农村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秸秆治理为主的乡村环境治理工程,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村庭院规范化建设,推广庭院田园认养、田园采摘、农户客栈等。选择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及休闲养生相结合的庄园或田园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委等)

其他各类特色乡镇培育创建要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或单位为配合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相互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七)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各县区要积极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尽快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等)

  (八)制定特色乡镇建设标准。按照特色乡镇功能类型,组织专家根据特色乡镇产业聚集能力、人口规模、财税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发展水平,制定“基本条件+特色”的特色乡镇建设标准,即“10+n”特色乡镇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六、创建程序

  按照“重质量、轻数量,重培育、轻申报,重实效、轻牌子”的创建原则,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乡镇建设。分为自愿申报、分批审核、年度考核、验收命名四个环节。

  (一)自愿申报。由县区政府按照市级特色乡镇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创建的市级特色乡镇名单。向市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乡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乡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县区级和乡镇级特色乡镇创建由所在地政府自主组织建设。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乡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由各县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再由市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县区申报的特色乡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创建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年度考核。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乡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由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对考核合格的特色乡镇兑现相应扶持政策,对第一年未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乡镇建设理念的,次年不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并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布。

  (四)验收命名。通过3至5年时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乡镇标准要求的,由县区政府向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特色乡镇,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辽宁省特色乡镇创建导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府命名市级特色乡镇。特色乡镇建设不平均分配名额,各县区要结合现有乡镇产业和经济状况,不断发展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入研究和探索投融资模式,积极开展特色乡镇创建工作。要按照创建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积极组织培育、审核和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七、政策措施

  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乡镇优先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资金、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比照市级政策,尽快出台扶持省、市、县区级特色乡镇建设的政策意见。

  (一)优先享受现有政策。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符合特色乡镇建设实际的,一律适用于特色乡镇建设。

  (二)制定综合性保障措施。市直各部门牵头管理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和性质等限制的以外)优先向特色乡镇倾斜。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扶持特色乡镇建设的意见、政策和措施,报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整合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

  (三)做好土地保障。各县区要将特色乡镇建设用地纳入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特色乡镇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盘活土地存量资源。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地、废地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关特色乡镇建设用地方面的具体扶持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等)

  (四)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县区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基金,为特色乡镇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五)拓宽融资渠道。各级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国资、金融部门配合,筹建特色乡镇融资担保平台,通过转让经营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发挥企业建设主体地位。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改善人居环境信贷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调机制。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特色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特色乡镇建设牵头部门,要抓好特色乡镇建设日常工作。各县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确保特色乡镇建设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突出规划引领。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有利于乡镇经济升级转型,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产城融合,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市特色乡镇建设规划。各县区要按照辽宁省特色乡镇规划大纲,组织编制本地特色乡镇建设规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规划设计院等专业机构,开展专题研究。鼓励、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以特色乡镇理念改造提升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等)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县区要按季度将纳入省、市创建名单的特色乡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报市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成果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典型,不断总结经验,各级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对特色乡镇创建成果和有效做法进行深入宣传,不断提升特色乡镇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特色乡镇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