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预算公开

日期: 2017-02-10 浏览量:713 来源:阜新市统计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一、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县区生产总值,汇编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收集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财政、金融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6、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7、管理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督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8、协助管理市辖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9、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全市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组织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0、收集和整理外市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市之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综合科、工业能源科、投资科、财贸服务业科、社会科、农业科、法规科、普查中心、计算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统计局机关
  2、阜新市统计普查中心
  3、阜新市统计计算中心
二、阜新市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预算.xls

三、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540.7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9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5.1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9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7.8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3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    
  ①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2万元减少4.7万元,下降幅度为39.2%,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三)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4.86万元。
  (四)阜新市统计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统计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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