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7-08-10 浏览量:20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2.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土地权属登记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不动产登记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将土地权属登记(市辖区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下放至国土分局。

4.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审批。

2.土地权属登记(市辖区属国有土地确权登记)。

3.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4.不动产登记(不含两县)。

5.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暂停的职责。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或免缴审批。

3.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暂停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加强优势矿产的保护,不断提高其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采矿权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4.3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审批。

5.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6.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市里审批总指标)。

7.城区范围内未利用地开垦。

8.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9.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10.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对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指导两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综合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工作;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组织实施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海州露天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国际合作交流,贯彻执行国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国际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督查督办、绩效考核、保密、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关于国土资源方面的来信、来访处理和接待等工作。

(二)财务科。

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

(三)综合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土地利用科。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土地供应政策,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收回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价核定、地价动态监测等工作;负责组织建设用地验收及监管工作;规范和监管土地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起草全市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负责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六)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土地整治工作;承担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政府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关工作;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相关工作;承担应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相关工作;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转用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指导市、县开展征地组卷报批工作。

(七)不动产登记局。

贯彻国家、省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调处等地方规范性文件;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建立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指导土地确权,会同有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指导县级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八)矿产开发储量科。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采矿权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九)地质勘查环境科。

执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复核地质勘查登记及探矿权转让;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对辖区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等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分局,各分局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指导辖区内各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编制、修改《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阜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国土资源使用计划提供本辖区的基础数据,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修编意见;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阜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国土资源使用计划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的落实。

2.负责贯彻落实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项目立项、报批的基础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依照审批权限承办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审查报批的基础工作;依照审批权限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的工作。

3.负责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估价出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和调整土地及基准地价的基础工作;负责本区域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验收和监管的基础工作;配合市局开展辖区内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等。

4.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地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及地籍汇总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辖区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5.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态巡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6.负责对采矿登记、复核、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复核的基础性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年检和矿业闭坑管理工作;依法检查矿山企业“三率”执行情况;负责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7.负责落实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检查矿产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负责对地热、矿泉水、油气勘查的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8.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暂核定副局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市国土资源局下设7个分局,分别是海州分局、太平分局、细河分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行政编制计16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二)关于土地权属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凌河保护区以外土地权属管理相关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凌河保护区以内土地权属管理相关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和日常随机巡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矿山(含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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