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02 浏览量:48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双创双安”试点工作现场会和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载体,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促进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政府主导。市政府是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创建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为手段,积极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机制和措施,通过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
2.部门联动,多方协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是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的责任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多措并举,凝聚智慧,汇集资源,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
3.全民共建,群众满意。努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切实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水平的衡量标尺。
4.全域覆盖,全程管控。各县区同步开展创建工作,因地制宜,紧紧抓住本辖区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进一步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实现创建活动无空白、无死角。
5.健全机制、注重实效。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以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重点工程”为主要抓手,更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四有两责”,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机制,切实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6.突出重点,积极创新。盯住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提高治理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工作目标。
1.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2.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体系、全程追溯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
3.食品安全群众满意。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认知度和满意度较高,创建过程中第三方测评分逐步上升,考核总体群众满意度达到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上下、部门、条块和行刑等四个衔接。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交流两个机制。三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食用油、白酒等重点品种,突出大型商超、大型农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突出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手段。四是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加速推进市、县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快检网络建设。五是食品安全应急管控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应急制度。六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突出“六个着力”,即着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规范信息发布、着力完善投诉举报、着力强化社会监督、着力推进行业自律、着力建设信用体系。
(二)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工程。
1.食用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依法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推进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加强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实现生产全过程安全可控;完成全年农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质量监管,推动培育知名农产品品牌;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养殖者使用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完善水产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
2.食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程。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品类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产品追溯主体责任,对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原辅料质量和产品销售去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企业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
3.食品“三小”规范整治工程。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加大监管力度,持续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摸排调查,建立“三小”管理数据库。制定“三小”管理措施和办法,加强对“三小”业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引导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诚信承诺、进货查验、明示公示、自我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召回等主体责任制度;抓好登记证明、事先告知、培训、监督检查、质量安全问题处置等监管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提升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小摊贩占道经营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
4.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一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计生等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积极健全制度,优化流程,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检测能力,确保高质量完成每千人4份的抽检考核指标,为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二要加快推进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将其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食品检测实验室,全面提升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水平和能力。三要积极推进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支持乡镇市场监管所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更新检测仪器,资源共享,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委,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
5.食品快速检验网络建设工程。食品快速检测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置问题食品的有力技术支撑。一要提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能力。监督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快检设备,配齐检验人员,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食用农产品,并实现食用农产品检测数据现场公示、自动上传,便于监管部门和公众监督。二要提升大型商超的快检能力。在全市各大型商超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快检设备,配齐检验人员,严格制度规范,积极推进食品电子化追溯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隐患。三要提升基层市场监管所的快检能力。为基层市场监管所配齐快检设备,开展检测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便民服务,使之成为监管部门开展宣传的窗口、联系群众的纽带和加强监管的前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
6.基层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工程。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章立制,规范提高,全面提升基层市场监管所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软硬件建设水平。按照标准,配齐县区、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及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第二批至少11个“规范化管理示范所”,并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2018年,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
7.食品安全难点项目突破工程。每年要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各县区开展“难点项目突破工程”。坚持“破难点、补短板、防风险、办实事”的工作原则,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从食品安全高风险品种或高风险生产经营场所入手,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集中力量突破难点,全面落实好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
8.餐厨垃圾收集处置专项整治工程。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与收运单位签订作业合同,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将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严肃查处餐厨垃圾在收集、运输、排放、处置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
9.宣传教育和社会共治工程。在全市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科普宣教工作。通过开展科普讲座,开办媒体专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活动,组织开展“走进示范单位”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知晓度、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及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满意度。(负责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
10.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本着对食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在深入摸清食品犯罪行业性、季节性和区域性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侦查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一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等严重危害百姓生命安全和易引起市民恐慌的食品犯罪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通过行刑密切配合,利用公安机关食品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及刑事打击手段,严厉惩治一批制假售假犯罪分子,达到有效震慑食品犯罪行为和遏制食品犯罪案发率的良好社会效果。(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
三、工作步骤
市政府决定,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时间从2017年开始,到2019年完成自评,2019年10月向省政府食安委提出初评申请。
(一)准备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市政府制定出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各县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明确责任,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展开创建工作,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到2018年底前,针对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百姓关注问题,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探索研究新常态下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主要脉络,要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工程,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到2019年1月份,进行回头看和抓反复工作,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再完善,再提高。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9月底前)。各县区、成员单位于2019年9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市创建办组织对各县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将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情况一并纳入考核内容。2019年10月底前,市政府食安办向省政府食安办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并申请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针对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完善,确保创建效果。
(四)结果运用。将创建工作成效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创建办将对各县区和成员单位成效显著的创新机制和举措在全市予以推广。各县区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顶层设计科学高效。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市创建办负责创建工作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县区要参照市创建工作组织架构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相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工作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创建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一是建立任务分解机制。各县区及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省、市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任务分解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进一步细化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主要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时限、节点,具体方案报市创建办,作为市政府考核的依据。二是建立高层推进机制。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各县区及相关单位工作汇报和市创建办检查及督导情况报告。三是建立督导考评机制。创建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及成员单位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每年各县区、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县区、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进行自评,市创建办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组织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府。四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及成员单位每月要向市创建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广泛宣传,科学评价,确保共治格局全面形成。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特点,制定贴近百姓、贴近任务、贴近实效的宣传方案,广泛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市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创建、积极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适时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要做好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准确掌握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四)严肃纪律,接受监督,确保创建结果真实可信。要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要做到依法依纪、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创建活动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
附件:1.阜新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阜新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工作任务分解表(试行)
附件1
阜新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甄 杰 市长
副组长:张成中 常务副市长
陶桂芳 副市长
成 员 :王明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 瑶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董彦超 市编委办主任
陈志宏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海景春 市教育局局长
秦宪章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学明 市财政局局长
白 锋 市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王 城 市农委主任
张荣文 市水利局局长
张成勉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张立军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赵富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柳 军 阜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创建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办主任赵富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阜新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考核评价标准和工作任务分解表(试行)
(总分1160分,3项否决指标,10项关键指标420分,22项基本指标580分,5项鼓励指标160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工作要求 | 项目 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 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 否决 | (一) |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界定。 2.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来界定,如“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福喜事件”等事件。 | 一票 否决 | 省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认定意见;如果近三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不能被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 市政府食安办 |
(二)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 | 否决 | (二) | 3.近三年在食药监系统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平均合格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能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 | 一票 否决 | 查阅省食药局出具的创建城市近三年国家抽检合格率认定意见和全国平均合格率。该项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创建城市不能被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 市食药监局 |
(三)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较高 | 否决 | (三) | 4.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 一票 否决 | 创建工作验收前,创建城市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群众总体满意度低于70%,则创建城市不能被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政府食安办负责对调查机构资质及调查样本量、抽样方法、调查方法、调查问卷、统计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核。 | 市政府 食安办 |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230分)
工作 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 关键 50分 | (四) | 5.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各不少于2次。 | 总分4分。各研究2次以上得4分;研究一次得1分;未研究不得分。 | 提供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 | 市政府 食安办 |
6.市政府颁布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并制定印发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 总分6分。颁布规划得3分;制定印发年度工作安排得3分。 | 提供相应文件等原始资料。 | 市发展 改革委 | |||
7.市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创建工作大会,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 总分6分。每项工作得2分。 | 提供方案。 | 市政府 食安办 | |||
8.食品安全在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委、县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权重达到3%。 | 总分4分。考核权重达到3%得4分;3%以下得2分;没有不得分。 | 提供相关文件及材料 | 市绩 效办 | |||
9.在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议中,创建城市在各市当中排名处于前三分之一。 | 总分15分。排名前三分之一得15分;中间三分之一得7分;后三分之一不得分。 | 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 市政府 食安办 | |||
10.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各不少于2次。 | 总分4分。各研究2次以上得4分;研究一次得0.5分;未研究不得分。 | 县区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相应文件、方案等原始资料。 | 各县区 政府 | |||
11.县政府颁布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并制定印发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 总分5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2.5分折算。颁布规划得3分;制定印发年度工作安排得2分。 | |||||
12.县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创建工作大会,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 总分6分。每项工作得2分。 | |||||
(五)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 | 关键 40分 | (五) | 13.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食安委工作规则,食安委成员单位调整及时;定期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 总分7分。市政府成立食安委得1分;制定食安委工作规则得2分;食安委及时调整得1分;切实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得3分。 | 提供相应文件、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 市委 市政府 |
14.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加挂政府食安办牌子。按照“三定”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应设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及编制、全部设立到位。 | 总分3分。按照“三定”方案,市县乡三级机构设置有一家不到位不得分。 | 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 食安办 各县区 政府 | |||
15.市政府或市政府食安委出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文件,职责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可操作。 |
总分8分。出台文件3分;职责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可操作5分。 | 提供相应文件、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 市农委 市食药 监局 | |||
16.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定期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 总分3分。分三档给分。优秀档得3分;一般档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 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农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水利局 市食药 监局 市畜牧 兽医局 阜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17.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刑衔接具体实施办法。 | 总分3分。出台文件得3分。 | 市公安局 市食药 监局 | ||||
18.市政府明确对豆芽、大坑酸菜等食用农产品监管责任部门分工。 | 总分5分。明确了职责分工得5分,否则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 | ||||
19.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食安委工作规则,食安委成员单位调整及时;定期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 总分7分。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3.5分折算。县政府成立食安委得1分;制定食安委工作规则得2分;食安委及时调整得1分;切实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得3分; | 县区食安办负责提供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相应文件、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 各县区 政府 | |||
20.所辖乡镇(街道)均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 总分4分。抽查4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按1分折算。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得2分;乡镇政府重视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2分。 | 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相应文件、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 各县区 食安办 | |||
(六)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 | 关键 40分 | (六) | 21.全市食药监系统工作人员数量占全市总人口比例达到3人/万人口。 | 总分10分。达到3人/万人口得10分;达到3-2人/万人口得5分;达到1人/万人口得1分;不足1人/万人口不得分。 | 市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市编委办 |
22.县区食药监系统工作人员数量占辖区总人口比例达到3人/万人口。 | 总分10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5分折算。达到3人/万人口得10分;达到3-2人/万人口得5分;达到1人/万人口得1分;不足1人/万人口不得分。 | 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 政府 | |||
23.每个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派出机构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 | 总分10分。随机抽查4个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有一家乡街派出机构少于3人扣3分,本项扣完为止。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实地检查4个乡镇(街道)。 | 各县区 市场局 | |||
24乡镇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全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食品安全工作培训。 | 总分10分。抽查4个乡镇(街道)。有一家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年度内未全员参加上级部门工作培训扣3分,本项扣完为止。 | |||||
(七)经费保障到位 | 关键 50分 | (七) | 25.食品安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年度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 | 总分10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年度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得10分;与上年度持平得5分;下降不得分。 | 市财政部门提供上述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市财政局 |
26.全市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 | 总分10分。达到4份/千人口得10分;达到3-4份/千人口得7分;达到2-3份/千人口得4分;低于2份/千人口不得分。 | |||||
27.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专项工作经费。 | 总分10分。设立专项经费得10分,未设立不得分。 | |||||
28.食品安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年度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 | 总分10分。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5分折算。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逐年提高的10分;与上年度持平得5分;下降不得分。 | 县区财政部门提供上述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 政府 | |||
29.县区财政设立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专项工作经费。 | 总分10分。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5分折算。设立专项经费得10分,未设立不得分。 | |||||
(八)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 | 基本 30分 | (八) | 30.市食药监局按《全国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要求配备执法车辆。 | 总分10分。每3-4名监管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得10分;6-8名监管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得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材料。 | 市财政局 |
31.县区食药监局按《全国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要求配备执法车辆。 | 总分10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5分折算。每3-4名监管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得10分;6-8名监管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得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 政府 | |||
32.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超过65%。 | 总分10分。达标率达到65%得10分;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5分,本项扣完为止。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 食安办 | |||
(九)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 | 基本20分 | (九) | 33.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具备食品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检验检测。人员经费、检测经费保障到位。 | 总分10分。常规检验检测能力按0-4分给分;人员经费、监测经费保障按0-3分给分;非法添加检测能力0-3分给分;未取得CMA认证扣3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辖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情况说明材料;实地考察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 市食药 监局 |
34.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人员经费、检测经费保障到位。 | 总分10分。随机抽查1县。所有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均达标的10分,有一个县未达标扣1分,一个县没有CMA认证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情况说明材料;实地考察一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情况。 | 各县区 市场局 |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162分)
工作 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 基本 40分 | (十) | 35.市级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 | 总分8分。对辖区内各县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进行了全面考核得3分;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的县达到50%得3分;每少5个百分比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得2分,1个部门未制定扣1分。 | 市农业(畜牧、渔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市农委 市畜牧兽医局 市水利局 |
36.市农委对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进行有效治理。 | 总分8分。制定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得2分;制定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得2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得2分;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地区种养植单位生产的产品中禁用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其它地区达到99%)得2分。 | 市农业(畜牧、渔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农产品检验检测汇总分析报告。 | ||||
37.县区食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 | 总分8分。随机抽取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4分折算。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得2分;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监管底数得2分;有日常检查计划得2分;有执法检查记录得2分。 | 县区农业(畜牧、渔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各县区 政府 | |||
38.县区农委对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进行有效治理。 | 总分8分。查看已抽取的县区,每个县区按4分折算。掌握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监管底数得4分;有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的相关记录得4分,缺1项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县区农业(畜牧、渔业)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记录、资料。 | ||||
39.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 总分4分。随机抽取一县一区各两家种养殖单位,每家按1分折算。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得4分,一家未落实扣1分。 | 实地查看农产品种养殖单位。 | 市农委 市畜牧兽医局 | |||
40.投入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经销制度。 | 总分4分。抽查已抽取县区各两家投入品经销单位,每家按1分折算。严格遵守制度得4分,发现一家有违规行为的扣1分。 | 实地查看农业投入品经销单位。 | 市农委 | |||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 基本 35分 | (十一) | 41.掌握全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等市场开办者情况。 | 总分4分。掌握清单得1.5分,掌握其基本情况得2.5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名单及基本情况明细。 | 市食药 监局 |
42.按照省政府食安办要求开展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 总分10分。主体责任落实率达到100% 得10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
43.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板,包括营业执照、许可、市场食品安全责任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 | 总分12分。随机抽查3家食品市场,每家按4分折算。每家落实到位得4分。 | 实地查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板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处置建立档案、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等情况。 | ||||
44.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要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处置、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并公示相关信息三项制度。 | 总分9分。随机抽查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各一户,每户按3分折算。 每家每项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 |||||
(十二)畜禽屠宰管理规范 | 基本 35分 | (十二) | 45.掌握全市畜禽养殖厂、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对定点屠宰和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执行有部署、有检查、有推动。 | 总分9分。分3档给分。优秀档得9分;良好档得6分;一般档的3分。 | 市畜牧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全市畜禽养殖厂、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 市畜牧兽医局 |
46.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及时查处屠宰病死畜禽、销售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 总分9分。开展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得5分;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投诉举报得4分。 | |||||
47.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操作。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台账、肉品品质经检验合格出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三项制度,相关记录台账完整规范。 | 总分9分。随机抽查2户定点屠宰企业,每户企业按4.5分折算。每项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 实地检查2户定点屠宰企业,查看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市畜牧兽医局 | |||
48.养殖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生猪流向记录两项制度,记录完整规范。 | 总分8分。随机抽查2户养殖企业,每户企业按4分折算。每项制度落实到位得4分。 | 实地考察2户养殖企业,查看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市畜牧兽医局 | |||
(十三)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本建立 | 基本 30分 | (十三) | 49.市政府制定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明确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总分6分。市政府制定管理规定3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3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市政府 食安办 市食药 监局 |
50.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落实工作有效。掌握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名单。推动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废弃物管理台账。 | 总分7分。有名单得2分;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得5分。 | 市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市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清单明细。 | ||||
51.将地沟油回流餐桌行为的排查处置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有部署、有推动、有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 总分5分。分3档给分。优秀档得5分;良好档得3分;一般档的1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本市地沟油整治、地沟油案件查办等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
52.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 | 总分6分。随机抽查2家集中收集处置企业,每家按3分折算。落实到位每家得3分。 | 实地考察主城区餐饮单位、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单位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 ||||
53.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废弃物管理台账。 | 总分6分。随机抽查2家主城区餐饮服务企业,每家按3分折算。落实到位每家得3分。 | |||||
(十四)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 | 基本 22分 | (十四) | 54.市政府在推动食用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建设、食品销售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方面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成效。 | 总分6分。分4档给分。优秀档得6分;良好档得4分;一般档的2分;未开展不得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上述工作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规划等原始资料。 | 市农委、 市食药 监局 |
55.市级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交易量对全市食用农产品交易量覆盖率在全省排在前列。 | 总分8分。分3档给分。覆盖率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一得8分;中间三分之一得5分;后面三分之一得2分。 | |||||
56.开展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 | 总分8分。分3档给分。标准化率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一得8分;中间三分之一得5分;后面三分之一得2分。 |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270分)
工作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十五)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 | 关键 40分 | (十五) | 57.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有清晰明确的监管事权划分清单。 | 总分6分。查看食药监、农业、畜牧3家监管部门,每家按2分折算。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事权划分清晰明确得3分;各监管部门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得3分。 | 市食安办提供事权划分文件;实地查阅监管部门相关文件。 | 市农委 市食药 监局 市畜牧 兽医局 |
58.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试点工作。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要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总分9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得4分;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且试点企业覆盖各类业态得5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试点企业名单。 | 市食药 监局 | |||
59.试点工作有成效。实行良好行为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或比例在全省排位靠前。 | 总分10分。分3档给分。实行良好行为规范的食品企业数量或比例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一得15分;中间三分之一得10分;后面三分之一得5分。 | 省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
60.试点企业制定良好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并很好执行。 | 总分15分。随机抽查5户企业,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业态试点企业各一家,每家按3分折算。每户企业视工作开展情况按0-3分给分。 | 实地查看工作情况和从业者所执行规范知晓情况。 | ||||
(十六)现场检查标准规范 | 关键40分 | (十六)) | 6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风险管理工作方案。完成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风险等级划定工作,确定日常检查层级制定各类食品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化表格。市食药监局制定年度飞行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计划,公开检查结果。核查市级负责监管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频次、检查档案、检查问题企业整改情况等)。 | 总分10分。制定方案并定期调整等级划分得1分;确定不同风险等级企业日常检查层级并制定各类企业现场检查表格得1分,使用移动终端开展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得1分;制定年度飞行检查计划得1分;执行飞行检查计划并公开检查信息的2分;按照规定频次完成市本级负责企业的日常检查得1分;日常检查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得1分;掌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得2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表格、档案等原始资料。 | 市食药 监局 |
62.县区市场监管局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风险等级。核查县区局负责监管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频次、检查档案、检查问题企业整改情况)。 | 总分10分。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5分折算。提供辖区内食品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明细清单得1分;使用规范化检查表格开展监管工作得1分,使用移动终端开展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得1分;按照规定频次完成县区本级负责企业的日常检查,达到全覆盖得2分;日常检查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得2分;掌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得3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表格、档案等原始资料。 | 各县区市场局 | |||
(十六)现场检查标准规范 | 关键40分 | (十六) | 63.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风险等级。核查其负责监管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频次、检查档案、检查问题企业整改情况等)。 | 总分10分。抽查4个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每个乡镇按2.5分折算。提供辖区内食品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明细清单得1分;使用规范化检查表格开展监管工作得1分,使用移动终端开展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得1分;按照规定频次完成本级负责企业的日常检查得2分;日常检查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得2分;掌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得3分。 | 乡镇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表格、档案等原始资料。 | 各县区市场局 |
64.食品企业按风险等级要求接受监管部门日常检查。 | 总分10分。随机抽查5户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每户企业按2分折算。企业按照其风险等级规定频次接受了食药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5分,并对检查出问题进行了整改得5分。 | 实地查看食品企业,查看其接受食品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情况。 | 市食药 监局 | |||
(十七)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解决 | 关键 40分 | (十九 ) | 65.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 | 总分6分。对投诉举报和检验检测发现的行业隐患问题及时查处得3分;对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及时部署、安排和处置得3分。 | 市食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 市食药 监局 |
66.市食药监局围绕本市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企业制定食品行业共性隐患问题整治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总分4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4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省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排名情况说明材料。 | 市食药 监局 | |||
67.按照省食药监局要求开展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 总分6分。分3档给分。工作情况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一得6分;中间三分之一得4分;后面三分之一得2分。 | |||||
68.开展“放心肉菜超市”建设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 | 总分6分。分3档给分。工作情况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一得6分;中间三分之一得4分;后面三分之一得2分。 | |||||
69.开展“餐桌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 | 总分6分。分3档给分。工作情况排在全省前三分之一得6分;中间三分之一得4分;后面三分之一得2分。 | |||||
70.所有县区市场监管局完成240批次/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 总分6分。所有县区均完成任务得6分。一个县区未完成扣0.5分,本项扣完为止。 | 省食药监局负责提供具体工作完成情况。 | 各县区市场局 | |||
71.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较大,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 | 总分6分。本部门年度抽检覆盖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有“三重点”清单得2分;年度抽检总结应包括县区上报的不合格数量得2分;近三年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2分。 | 市食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 市食药 监局 | |||
(十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 | 关键 40分 | (二十 ) | 72.创建城市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条例中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 总分3分。条例、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得3分;有一项未落实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规定说明材料及文件。 | 市政府 食安办、市食药监局 |
73.市政府出台政策,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 总分10分。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得4分,实现部分小作坊、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得6分。 | |||||
7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建立并执行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向县级食药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制度。 | 总分4分。随机抽查4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按1分折算。每个乡镇规范开展工作得1分。 | 查看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各县区政府 | |||
75.县区推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许可或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并落实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主体责任标准。 | 总分6分。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3分折算。县区市场监管局掌握“三小”底数得2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三小”许可和备案工作得2分;推动和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得2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 | 各县区市场局 | |||
76.乡镇所开展小作坊、小餐饮许可或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主体责任标准。 | 总分8分。抽查4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按2分折算。乡镇所建立“三小”管理档案得4分; “三小”许可和备案工作规范得2分;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得2分。 | 乡镇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 | 各县区市场局 | |||
7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在未经批准区域经营的食品摊贩坚决予以取缔。 | 总分3分。检查期间发现一家在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食品摊贩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随机抽查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
78.“三小”许可和登记备案卡及健康证要公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 总分6分。随机抽查6家“三小”企业,每家按1分折算。许可和登记备案卡及健康证按规定公示得2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 | 实地检查企业,查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 市食药监局 各县区市场局 | |||
(十九)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 | 关键 40分 | (二十三) | 79.市食药监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分工明确,有固定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媒介。 | 总分5分。制度制定符合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 | 市食药 监局 |
80.市食药监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抽检、食品企业处罚等信息公开制度。 | 总分15分。被国家局、省局通报一次应公开未公开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 |||||
81.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分工明确,有固定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媒介。 | 总分5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2.5分折算。制度制定符合要求得5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 | 各县区市场局 | |||
82.县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抽检、食品企业处罚等信息公开制度。 | 总分15分。查看已抽取县区,每个县区按7.5分折算。被国家局、省局、市局通报一次应公开未公开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 |||||
(二十)监管责任全覆盖 | 基本 35分 | (十八) | 83.市食药监局对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有部署、有指导、有检查,掌握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 总分6分。视工作开展情况给0-6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全市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总体情况说明。 | 市食药 监局 |
84.县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有部署、有指导、有检查,掌握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 总分6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3分折扣。视工作开展情况给0-6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全市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总体情况说明。 | 各县区市场局 | |||
85.乡镇(街道)所掌握辖区内监管底数,制定网格化监管台账,网格划分责任到人,建立规范完整的的监管记录档案。 | 总分10分。查看已抽取县区各二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按2.5分折扣。对辖区食品企业进行监管网格划分并责任到人得4分;建立规范完整的的监管记录档案得6分,视工作开展情况给0-6分。 | 乡镇所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及档案。 | 各县区市场局 | |||
86.全面推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政府对协管员有工资补助。 | 总分13分。在抽检乡镇(街道)随机抽1个社区。覆盖率达到100%得5分,75%-100%得4分,50%-75%得3分,低于50%不得分;开展培训得3分;发放工资补助得5分。 | 乡镇所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食安办 | |||
(二十一)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 基本 20分 | (二十一) | 87.市政府食安办、综治办、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联合制定印发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并组织方案实施。每年至少安排2次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 总分2分。制定方案得1分;具体指导、推动、检查得1分。 |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88.县区政府食安办、综治办、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联合制定印发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并组织方案实施。每年至少安排2次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 总分2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1分折算。制定方案得1分;具体指导、推动、检查得1分。 | 县区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食安办 | |||
89.教育行政部门与管辖学校主要领导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学校健康教育课中设置食品安全教育内容。学校每年至少开展2次系统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 总分8分。随机抽查4所学校,大、中、小学与托幼机构各一户,每所学校按2分折算。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得1分;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得1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得1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1分;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分;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将《辽宁省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核心知识读本》纳入课堂教育,得2分;开展系统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措施得1分。 | 实地考察学校,查看其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市教育局 | |||
90.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制作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板,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监管单位、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 | 总分4分。查看已抽取4所学校,每所学校按1分折算。每所学校食堂制作公示板得1分。 | 实地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公示板制作情况。 | 市教育局 | |||
91.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风险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按规定履行日常检查责任。 | 总分4分。抽查8个校园周边食品企业,每家按0.5分折算。每户企业按规定接受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0.5分。 | 实地查看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责任履行情况。 | 市食药 监局 | |||
(二十二)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 基本 15分 | (二十二)) | 92.市政府、县区政府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县两级食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府食安办至少每2年组织1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总分4分。按要求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制定预案得2分;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得2分。 | 市政府食安办提供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应原始资料。 | 市政府 县区 政府 |
93.没有瞒报、漏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情况。 | 总分5分。存在瞒报、漏报、谎报情形的1次扣5分。 | 省食药监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
94.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妥善、程序规范,有完整的归档案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的重要信息报告、事故/事件处置结案报告或工作总结)。 | 总分6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县区按3分折算。每个县区视工作开展情况给0-3分。 | 县区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档案。 | 各县区 政府 |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70分)
工作 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二十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 | 关键 40分 | (二十五)) | 95.市食药监局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后处置方案,对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召回、销毁,及相关责任查处等处理程序和分工有具体规定。 | 总分5分。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后处置方案得2.5分;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得2.5分,出现一次后处置不彻底的,本项不得分。 | 市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问题食品处置档案。(首选国家、省级、市级或外地通报的问题食品和案件) | 市食药 监局 |
96.市食药监管部门建立年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处置档案和问题食品后处置档案。 | 总分5分。建立完整的年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处置档案得2.5分;建立完整的年度问题食品后处置档案得2.5分。 | |||||
97.市食药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做到处置及时、溯源到位、依法依规,处置档案完整规范。按要求公开处置信息。涉刑案件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移交手续完备。食品案件处置立案数量或罚款额度在全省排位前列。 | 总分10分。对违法案件及问题食品处置及时、依法,案卷规范完整得3分;按要求公开处置信息得3分;按规定已送司法机关得2分。案件数量或罚款额度在全省排位前三分之一得2分,中三分之一得1分。 | 市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提供5份案件处置档案;提供案件信息公开、移送公安机关等工作情况说明材料,省食药监局提供上一年度食品安全案件立案数量或罚款额度各市排名。 | ||||
98.县区市场监管局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后处置方案,对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召回、销毁,及相关责任查处等处理程序和分工有具体规定。 | 总分5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2.5分折算。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后处置方案得2.5分;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得2.5分,出现一次后处置不彻底的,本项不得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问题食品处置档案。(首选国家、省级、市级或外地通报的问题食品和案件) | 各县区市场局 | |||
99.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年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处置档案和问题食品后处置档案。 | 总分5分。查看已抽取县区,每个县区按2.5分折算。建立完整的年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处置档案得2.5分;建立完整的年度问题食品后处置档案得2.5分。 | |||||
100.县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做到处置及时、溯源到位、依法依规,处置档案完整规范。按要求公开处置信息。涉刑案件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移交手续完备。 | 总分10分。查看已抽取县区,每个县区按5分折算。对违法案件及问题食品处置及时、依法,案卷规范完整得5分;按要求公开迟滞信息得3分;按规定已送司法机关得2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5份案件处置档案;提供案件信息公开、移送公安机关等工作情况说明材料。 | ||||
(二十四)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 | 基本 10分 | (二十六) | 101.市政府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明确跨区域、跨部门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要求并严格执行。 | 总分10分。建立相关机制得2分;跨区域、跨部门案件协查有力、信息共享得4分;协查协办情况(有无应发协查函未发、应回复协查函未回复、应通报案件信息而未通报等)和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到位得4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查阅相关案件档案。 | 市政府食安办 |
(二十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基本 20分 | (二十七) | 102.市级相关部门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有效建立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制度。 | 总分3分。制定实施细则得1.5分;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制度明细具体得1.5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等原始资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03.市级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与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有合作机制。 | 总分4分。市级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得2分;与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有合作机制得2分。 | 市公安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等原始资料。 | 市公安局 | |||
104.市级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处置各环节信息共享、合作密切。 | 总分3分。公安部门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100%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100%立案侦查得3分,发现1件未核查扣0.5分,发现1件应立案未立案的扣0.5分。 | 市政府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提供近3年内5份涉刑案件移送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
105.县区相关部门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有效建立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制度。 | 总分3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1.5分折算。制定实施细则得1.5分;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制度明细具体得1.5分。 | 县区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等原始资料。 | 各县区政府 | |||
106.县区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与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有合作机制。 | 总分4分。查看已抽取县区,每个县区按2分折算。县区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得2分;与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有合作机制得2分。 | |||||
107.县区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处置各环节信息共享、合作密切。 | 总分3分。查看已抽取县区,每个县区按1.5分折算。公安部门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100%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100%立案侦查得3分,发现1件未核查扣0.5分,发现1件应立案未立案的扣0.5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近3年内5份涉刑案件移送情况。 |
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66分)
工作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二十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 基本 20分 | (二十八)) | 108.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食品标准。企业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 总分6分。随机抽查3户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型各一户,每家按2分折算。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标准规定得2分。 | 实地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查看企业执行食品标准、产品出厂检验检测规定、产品标识标签规定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109.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规定。 | 总分8分。查看已抽取3户企业。视工作开展情况每户企业给0-3分,满分为止。 | |||||
110.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标识标签规定。 | 总分6分。查看已抽取3户企业,每家按2分折算。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标识标签规定得2分。 | |||||
(二十七)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 | 基本 30分 | (二十九)) | 111.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 | 总分15分。开展良好生产规范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比例在全省排位前三分之一得6分;中间三分之一得3分,在后三分之一不得分;获得GMP、HACCP、ISO22000等质量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在全省排位在前三分之得9分,在中三分之一得6分,在后三分之一得3分。 | 市食药监局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明细;提供开展良好生产规范和获得GMP、HACCP、ISO22000等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情况说明材料。 | 市食 药监 局 |
112.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 总分15分。随机抽查3户食品生产企业,2户高风险,1户次高风险,每户按5分折算。每户企业按规定取得许可并保持许可条件的5分。 | 实地检查企业,查看许可情况,检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
(二十八)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 | 基本35分 | (三十) | 113.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 | 总分18分。随机抽查6户企业,较高风险以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各2户,每户按3分折算。每户企业全部做到,得3分,一项未做到不得分。 | 实地检查企业,查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114.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 总分10分。随机抽查2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2户经营企业,每户企业按2.5分折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未全面实现电子追溯扣5分;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未实现电子追溯每户扣5分。 | 实地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查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 ||||
115.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 总分7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企业数量或比例在全省排位前三分之得7分分;中间三分之一得3分,在后三分之一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明细;提供以上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情况。 | 市食 药监 局 | |||
(二十九)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 基本35分 | (三十一) | 116.食品企业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 | 总分12分。随机抽查6户食品企业,较高风险以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各2户,每户企业按2分折算。每户企业完全符合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实地检查较高风险企业,查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11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 总分12分。检查已抽取的6户食品企业,每户按2分折算。每户企业完全符合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18.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并执行三项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总分11分。市食药监局对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建立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档案管理得5分,否则不得分;各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得规模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比例在全省排位前三分之得6分;中间三分之一得3分;在后三分之一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明细;提供以上企业三项制度执行情况档案;提供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材料。 | 市食 药监 局 | |||
(三十)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基本 25分 | (三十二) | 119.市食药监局制定并执行食品展销会备案制度。制定并推动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 总分4分。制定备案制度的1分;制定连带责任追究制度1分;检查并掌握县区局制度执行情况的2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展销会备案制度、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展销会备案清单、连带责任追究明细等材料。 | 市食 药监 局 |
120.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名单及商户数、经营种类、各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基本情况档案。 | 总分6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3分折算。视档案建立情况给0-3分。 | 检查县区市场监管局档案建立、管理、更新情况。 | 各县区市场局 | |||
12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场经营者许可审查及定期检查、违法投诉及报告登记制度。建立制度执行情况档案。 | 总分9分。随机抽查3户企业,每户企业按3分折算。制度建立规范完善得3分;制度执行情况档案完整规范得3分。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或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责任3分。 | 实地查看企业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
12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全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 总分6分。查看已抽取的3户企业,每户企业按2分折算。每户企业全部签订责任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三十一)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 | 基本 21分 | (三十三) | 12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 | 总分7.5分。随机抽查3户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每户企业按2.5分折算。每户企业制定食品找回制度得2.5分,否则不得分。 | 实地察看企业,检查相关制度、档案建立情况。 | 市食药监局 |
124.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召回情况档案,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 总分6分。查看已抽取的3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每家按2分折算。每户企业召回产品档案规范完整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25.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 | 总分7.5分。随机抽查3户食品被召回企业,每户企业按2.5分折算。每户企业召回产品档案规范完整得2.5分,应召回食品市场应有销售不得分。 |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102分)
工作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三十二)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 | 基本 15分 | (三十四) | 126.市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 | 总分5分。建立制度得5分,否则不得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27.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 | 总分5分。视工作情况给0-5分。 | |||||
128.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 总分5分。视工作情况给0-5分。 | |||||
(三十三)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 基本 32分 | (三十六) | 129.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 | 总分6分。设立奖励资金得3分;及时奖励得3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30.市本级开通食品安全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 | 总分5分。设立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并24小时畅通的2分;年度内未发生未及时处置回复投诉得3分。 | 省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市食药 监局 | |||
131.在市级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 总分4分。每年至少在市级媒体开设4期食品安全专栏,每期1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 | ||||
13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近三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100%。 | 总分4分。开展监督的2分;近三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100% 得2分。 | |||||
133.县区市场局开通食品安全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 | 总分5分。设立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并24小时畅通的2分;年度内未发生未及时处置回复投诉得3分。 | 市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
134.在县区新闻媒体(网站)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 总分4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2分折算。每年至少在媒体开设4期食品安全专栏,每期1分。 |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 | 各县区 市场局 | |||
135.县区市场局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近三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100%。 | 总分4分。查看已抽取的县区,每个县区按2分折算。开展监督的2分;近三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100% 得2分。 | |||||
(三十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 基本 25分 | (三十八) | 136.市政府食安办协调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 | 总分6分。纳入公民法制普及得1.5分;纳入科普常识教育得1.5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得1.5分;纳入学生课堂教育得1.5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37.市食药监局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 | 总分9分。在公开媒体发布食品安全提示信息次数在全省排位前三分之一得9分;中间三分之一得5分;在后三分之一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原始资料。 | 市食药 监局 | |||
138.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年召开至少2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 | 总分10分。召开一次相关会议得2.5分。 | |||||
(三十五)公众认知水平较高 | 基本 30分 | (三十九) | 139.市政府食安委对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有总体安排部署。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有具体安排,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社会公众参与度高。 | 总分7分。视工作开展情况给0-7分。 |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 食安办 |
140.市局开展食品安全民意征集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 总分5分。视工作开展情况给0-5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食药 监局 | |||
141.县区政府食安委对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有总体安排部署。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有具体安排,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社会公众参与度高。 | 总分8分。随机抽查一县一区,每个县区按4分折算。视工作开展情况每个县区给0-8分。 | 县区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 政府 | |||
142.县区局开展食品安全民意征集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 总分6分。查看已抽取的县区,每个县区按3分折算。视工作开展情况每个县区给0-6分。 | 县区食安办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各县区 市场局 | |||
143.20%的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宣传站管理规范,受百姓欢迎。 | 总分4分。随机抽查4个社区站,每个社区站按1分折算。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得1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设置宣传站社区明细,实地检查4个社区宣传站。 | 市食药 监管部门 |
八、加分项目(160分)
工作要求 | 项目性质 | 国标 项号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评价方式 | 承检 单位 |
(三十六)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 | 鼓励 40分 | (十七) | 144.市食药监局或县市场监管局建立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 | 总分20分。市政府或县政府支持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明确机构、编制、队伍管理办法和主要职责。 |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45.启动实施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 | 总分20分。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做法得到国务院食安委及食安办批示或国务院食安办简报刊载。 | |||||
(三十七)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 鼓励 15分 | (二十四) | 146.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 | 总分15分。市政府部署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对标工作,有方案、有措施、有成效。 |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三十八)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 鼓励 35分 | (三十五) | 147.制定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 总分10分。制定方案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48.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数量或比例位居全省前列。 | 总分25分。位列全省前三分之一得25分,中三分之一得15分,后三分之一得5分,没开展和没有成功赔付案例均不得分。 | |||||
(三十九)完善追偿机制 | 鼓励 30分 | (三十七) | 149.市政府或法院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 | 总分15分。制定方案措施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政府食安办 |
150.市县两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 | 总分15分。有市、县两级消费者保护组织追偿成功案例,得15分,没有不得分。 | |||||
四十)基层所设置创新 | 鼓励 40分 | (附加) | 151.县区市场监管局在大型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 | 总分40分。大型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数量或比例位列全省前三分之一得40分,中三分之一得20分,后三分之一得10分,没开展不得分。 | 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 | 市食药 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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