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14 浏览量:3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和中共阜新市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精神,现就阜新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划转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第一批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采取分批划转的方式逐步整合到位,第一批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原市公用事业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140项。
(二)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部分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232项。
(三)原市规划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部分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11项。
(四)原市环保局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19项。
(五)原市工商局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2项。
(六)原市水利局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3项。
(七)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3项。
(八)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2项。
(九)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有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入,共计92项。
以上行政处罚权划入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共计504项。
二、相关要求
(一)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统一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主管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或者放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二)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原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及业务衔接按照《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省政府第268号令)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决定,在发布或者送达文书之日起3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为其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提供便利。
2.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原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通知或者移交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原主管部门的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要追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责任。即“谁审批、谁监管”,行政处罚统一归口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对相对人作出本机关管理权限以外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协助调查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未取得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未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送达文书之日起3日内抄送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附件:阜新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划转集中行使的第一批行政处罚权清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阜新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划转集中行使的第一批行政处罚权清单.doc
对《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划转行使第一批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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