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日期: 2015-04-23 浏览量:7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精神,我市决定全面开展新一轮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230项,其中,取消115项、接收保留60项、下放县区32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23项。

  为使下放到县区的各项行政职权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真正使下放的行政职权起到推动县区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目的,市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的通知》(阜政办〔2014〕32号)要求,继续与县区政府接收行政职权部门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属于市级行政职权依法委托县区管理的事项,签订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从而进一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4.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2项

(取消28项、接收保留35项、下放27项、其他2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1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二、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5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4项

  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

  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三、市教育局(2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四、市民委(市宗教事务局)(1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五、市公安局(2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500万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六、市民政局(4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4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管理);

  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七、市司法局(2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八、市人社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1项)

  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九、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4项

  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

  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2.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三)省暂停我市对应暂停的1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

十、市环保局(1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十一、市农委(市粮食局)(3项)

  (一)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不含两县)。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2项

  1.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不含区);

  2.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十二、市水利局(7项)

  (一)省取消我市暂时保留的1项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3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

  (三)省下放我市原已下放县区的1项

  权限内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2项

  1.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市林业局(2项)

  (一)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

十四、市外经贸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2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十五、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7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6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4.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厅备案);

  5.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6.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十六、市卫生计生委(2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十七、市质监局(3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含两县)。

  (三)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的1项

  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十八、市体育局(5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2项

  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

  2.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

  (二)省下放我市原已取消的2项

  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三)省下放我市原已转移的1项

  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

十九、市安监局(10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4项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省下放相关文件已取消的1项

  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省下放我市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四)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4项

  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二十、市统计局(1项)

  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1项

  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

二十一、市人防办(3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三)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不含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二十二、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4项)

  (一)省取消我市原已取消的2项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原已接收保留并下放县区的1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二十三、市食药监局(14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4项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2.肉制品生产许可;

  3.饮料生产许可;

  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5.罐头生产许可;

  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8.酒类生产许可;

  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1.蜂产品生产许可;

  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13.乳制品生产许可;

  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二十四、市凌河局(3项)

  (一)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在凌河保护区内跨区域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

  2.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     

       

  附件2

       

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的

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共计56项

(取消19项、接收保留25项、下放5项、其他7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9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6项

  1.污水处理费定价;

  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

  5.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6.查档费定价(不含两县)。

  (三)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到县的1项

  查档费定价。

二、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5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

  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市人社局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

  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

  (二)省转移我市对应转移的1项

  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报初审转移至我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三)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三、市教育局(1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四、市民委(市宗教事务局)(6项)

  省调整为日常管理我市已是日常管理的6项

  1.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2.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

  3.宗教教职人员跨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五、市民政局(2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六、司法局(2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七、市国土资源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八、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5项)

  (一)省取消并将相关职能下放我市接收保留的1项

  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

  (二)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市人社局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市人社局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三)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四)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城建监察。

九、市交通局(2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十、市农委(市粮食局)(2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

  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

十一、市服务业委(市金融发展局)(1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

十二、市外经贸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1项)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十三、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3项)

  (一)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

  2.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二)省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1项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不含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十四、市质监局(5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市人社局相关项目同时取消);

  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2项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管理);

  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

十五、市体育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对全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

十六、市安监局(5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4项

  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2.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

十七、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项)

  (一)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的1项

  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市级负责阜新双汇肉类屠宰加工责任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农牧有限公司、阜新市食品公司、阜新市新邱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的1项

  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除市保留以外)。

十八、市煤管局(2项)

  (一)省取消我市暂时保留的1项

  煤炭企业重大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省下放我市接收后合并的1项

  煤炭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审核(合并到市人社局“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中)。

十九、市编委办(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附件3

       

市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4项

 

一、市环保局(1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1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二、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7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7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4.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由县级审批,电子游艺场所由市级审批)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7.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由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

三、市卫生计生委(1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市工商局(1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五、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1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1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六、市农机局(2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2项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由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市旅游局(1项)

  省前置改后置我市对应改变的1项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由省旅游局或者其委托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4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共计68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23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3项

  1.取消在市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要件:

  1)市物价部门关于电价的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3)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取消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要件:

  1)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3.取消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要件:

  1)市级文物、矿产资源、地震、军事设施保护、民航、海洋部门(用海项目)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3)项目业主与供煤、供水、灰渣综合利用和用热企业签署的相关协议;

  4)县区政府出具的小锅炉关停承诺;

  5)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热价意见;

  6)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当地热电机组运行情况说明;

  7)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4.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5.取消500千伏和跨市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要件:

  1)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线路途经的市(县区、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线路路径和补偿标准的函;

  3)国家电网公司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和银行贷款承诺。

  6.取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要件:

  1)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2)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取消水土保持意见;

  3)企业投资协议及银行贷款证明。

  7.取消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要件:

  1)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取消水土保持意见;

  2)企业投资协议及银行贷款证明。

  8.取消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要件:

  1)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取消水土保持意见;

  2)企业投资协议及银行贷款证明。

二、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三、市教育局(9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9项

  1.取消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要件:

  1)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申报表;

  2)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编写教材的名称,使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主要特点、体系结构和体例,编写和出版的时间安排、经费保证、试验计划等有关材料,及与同类教材(特别是同一地区已有的同类教材)的比较分析报告。

  2.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要件: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3.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要件:

  1)反映学校具备授予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条件的综合报告;

  2)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组成情况简表;

  3)学校各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数量(不含已退休人员);

  4)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呈报表。

  4.取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要件:

  拟开考专科专业申请表。

四、市国土资源局(17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7项

  1.取消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审查要件:

  1)征地补偿费预存到账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新增费筹备情况说明;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土地所有权证书;

  6)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7)项目立项文件(批次用地);

  8)土地开发用途说明;

  9)用地评估材料;

  10)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评估材料和备案表

  11)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备案材料

  12)征地协议书

  13)信访会审表

  14)项目用地审查表

  2.取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要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2)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对建新区的选址意见

  3)土地复垦协议

五、市环保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件:

  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六、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取消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要件:

  实地核查。

七、市林业局(3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      
  1.取消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体规划。

  2.取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要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市凌河局(9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9项

  1.取消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及重新报批要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2)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与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时进行,同时上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文件。

  2.取消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件:

  1)批复试生产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类项目)。

  3.取消凌河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要件:

  1)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

  2)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

  3)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4.取消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要件:

  项目所在地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责任范围确认文件。

九、市煤管局(4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4项

  1.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要件:

  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2.取消煤炭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核要件:

  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水利部门等签订的外部协议。

  3.取消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要件:

  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4.取消煤炭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要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全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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