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张志新同志阜新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日期: 2015-01-05 浏览量:2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2014年1月14日,辽宁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刘贵安在4米多高的工棚上施工不慎坠落。站在下面,同为该公司员工的张志新同志见状立即张开双臂迎了上去,由于惯性过大,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但经此缓冲,刘贵安除第七根肋骨骨折外,并无大碍,而救人的张志新同志右腿根部粉碎性骨折,在病床上休养了三个多月。
  为表彰张志新同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义举,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张志新同志“阜新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万元奖励。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以张志新同志先进事迹为榜样,在全社会弘扬优秀的道德风尚,营造勇于奉献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教育全市人民参与友爱阜新建设,为建设平安有序、和谐友爱的新阜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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