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4-07-24 浏览量:34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市场规范运作,堵塞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漏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清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

  (一)各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相关问题。对遗留拆迁物排出拆迁时间表;对区政府委托开发单位垫资建设回迁房、回购房及垫付房屋征收的资金,要及时核算成本及结算拨付,避免循环拖欠。

  (二)对所涉宗地由于政府原因(规划调整、征收延误等)欠缴土地出让金,不计调整、征收期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对确属征收延误的地块,竞买人应按净地面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无力缴纳及建设的竞买人,要依法依规收回宗地。

  (三)对确属暂无资金缴款的开发单位,在限定的筹款期内,可以用建成的不动产进行承诺,保证筹款用于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四)对已形成净地且开工建设、销售房屋的宗地,受让人无正当理由继续欠缴的,要依法予以清缴。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管理,从源头遏制欠缴现象发生

  (一)各区政府要按供地计划做到项目落地,对拟出让的宗地,要履行土地收回程序。不能形成净地的宗地,不能上报并土地挂牌出让。

  土地出让前做好出让土地(地上、地下)的清理核查工作,并将宗地实际情况公示告知。

  (二)土地招拍挂时,土地出让金低于2亿元(含2亿元)的,收取全额地价保证金;超出 2亿元部分,收取50%金额地价保证金。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三)严格土地市场准入制度。限制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及其关联单位或个人参加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凡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及其开办、出资、控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继续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三、超前做好出让准备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秩序

  (一)为保证净地出让,今后土地挂牌出让前,城市规划部门须将拟出让地块内地上、地下管线分布现状图,提供给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地块所在区政府,以便核实成本测算地价和实施净地工程。

  (二)今后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区负责筹集房屋征收及土地收购资金。使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或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一律采取费用包干办法,具体操作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46号)执行。

  (三)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秩序和政府土地收益,不允许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开发商给予任何的事前承诺及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各区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需报请市政府核准后,方可执行。属大型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需报市政府批准。

  四、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清缴,保证政府土地收益入库,市政府决定成立阜新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各区政府要做好对土地前期招商签约和协议的清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的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土地部门预审通过的项目不予核准。

  规划部门认真编制规划方案,尽量避免因调规造成受让人修改合同及欠缴土地出让金。

  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开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并对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单位不予受理项目的建设验收。

  公用事业部门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单位不予其房屋销售许可。

  政府法制部门为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征收做好法律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进行约谈,并下发催缴通知。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欠缴单位进行处理。对涉及欠缴的地块不发放土地使用证,不予办理土地抵押。

  财政部门要依据已确定的成本数额,根据土地出让价款上缴情况及时返还土地成本,保证资金流转。对出让价款的征收情况及时核对,配合追缴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要协助各区政府对拟出让土地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公安部门要配合各区房屋征收办,对动迁工作中遇到的违规违法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职责分明、协调配合、联动管理、落实到位。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费用的用地项目,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要依法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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