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4-11-05 浏览量:14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政府国资委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矿山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一是凡到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的农民工均实行用工登记制度,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实施,各施工现场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员。二是建立建筑用工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一卡通”(以下简称用工卡)管理制度。对现场用工人员发放用工卡,并且在阜新地区通用,卡中记录用工人员姓名、工种、约定工资、工资支付、身份证号、职业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三是建立施工现场告知制度。从2014年起阜新市所有施工现场须设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的施工现场用工人员维权告知牌,告知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办理用工卡。取得用工卡的人员方可视为工地合法用工人员,否则不予受理劳动纠纷投诉。凡不按规定设立告知牌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评选文明施工现场资格,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账户。劳务分包企业和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同银行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卡中。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开设劳务费银行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并同银行签订《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确保劳务费按月足额支付。

  2.按月拨付劳务费。建设单位要将劳务费和其他工程款分开支付,按照监理确定工程完成量的20%作为劳务费,按月打入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务费,且造成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要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拒不纠正支付方式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竣工备案。

  3.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除外,还要扩大到发生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的矿山及其他生产企业,并由各县区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收管,统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办法,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18号)要求落实。

  (三)严格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要把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工程款支出的第一支付顺序。一是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清欠四个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清欠责任。“包工头”承担清欠主体责任,对拖欠工资承担支付的法定义务;“承包企业或发包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开发商”承担拖欠连带责任;“地方政府”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二是发包企业承担非法分包责任。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严禁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劳务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转包。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全面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中涉及我市工作,全面施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制度,实现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管的全覆盖。

  2.建立行政司法衔接制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精神,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建立相应的行政司法衔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3.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按照妨碍执行公务罪,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做好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工作。

  4.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场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5.加大欠薪上访案件协调接待、处理、督办力度。完善处理欠薪信访问题集中处理制度,健全统筹督查督办欠薪案件工作机制,加大欠薪申诉案件的集中、协调、处理、查处工作力度。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采取自杀、自残、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非正常手段恶意讨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配合处理。

  6.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级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7.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依照《解释》的规定,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社部门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欠薪案件,要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用人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依法追究违法用工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五)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各县区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的日常监管,强化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拖欠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地方政府部门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项目。

  (六)推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实施黑名单制度。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被记入黑名单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分别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依法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履约担保、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予以严格限制。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发生在本县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存入应急周转金账户的数额,为应急支付提供保障。

  (二)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的欠薪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查处本行业建设施工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问题;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

  信访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调度相关县区和部门对群体访和可能引发群体访的欠薪上访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暂停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讨薪群体访和较大欠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讨薪影响公共秩序和重要机关办公秩序,以及打着拖欠农民工工资旗号讨要工程款、人工费分包款等恶意讨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对欠薪诉讼案件免收或缓收诉讼费,并开设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

  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律师为农民工讨薪代理诉讼。

  工会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农民工的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和救助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企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相关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以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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